联系我们

姓名:梁志刚
手机:13608040805
邮箱:942296211@qq.com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青白江刑事律师> 各罪辩护> 什么是有罪辩护
`

什么是有罪辩护

来源:青白江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jzxslaw.com/   时间:2021-09-13 15:09:47

分享到:0

一、什么时候作有罪辩护

  被告人在开庭前如果认同了律师的有罪辩护思路,当庭却突然拒不认罪的,律师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做有罪辩护的。否则,律师就无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更背离了律师应尽的忠诚义务。这是因为,与被告人突然认罪的情形不同,被告人一旦突然不认罪,就等于否定了原来与律师达成的有罪辩护之共识,而重新开始行使无罪辩护权。律师假如不与被告人沟通,而以所谓的“独立辩护”为由,继续向法庭做有罪辩护,那么,这就造成律师的有罪辩护抵消了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结果。

什么时候作有罪辩护

  二、什么是有罪辩护

  (一)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有权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二)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三、辩护的策略有哪些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1、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2、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是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