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梁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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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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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白江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jzxslaw.com/ 时间:2021-09-09 15:09:52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对诉讼代理人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概不许可阅卷,而“可以不许可”则由检察机关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卷”等决定。
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1、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的;
3、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危害证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的;
4、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
5、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
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1、案情重大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4、诉讼代理人在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
5、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多人多次的,检察机关需要统一安排阅卷时间的;
6、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的;
7、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
8、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合法权益的;
9、其他可能妨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