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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第3个五年纲要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第3个五年纲要

来源:青白江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jzxslaw.com/   时间:2016-07-27 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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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第3个五年纲要

来源:法制网作者:日期:09-03-2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际获得赔偿的不足2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表示: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列入最高法院第三个五年纲要
  “两会”结束近一个星期了,全国人大代表张立勇早已回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他的院长职责。可一打开他办公桌上的电脑,那份他在“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要尽快立法的建议书依然居于最醒目位置。

   张院长如此重视这份建议书并不难理解。去年,河南省各地、市、县财政一共拿出了800万元,使二三千刑事被害人得到救助,虽然这笔资金只救助了很少一部分刑事被害人。但今年这方面的资金还没有着落,张院长心里自然着急。

   其实,陷入这种焦虑的不仅仅是张立勇院长,面临这种困局的,全国也不仅仅是河南一个省。去年曾通过深入调研,对此最有发言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下称社法委)副主任万鄂湘,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专访时首次透露,为了能有效解决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破解这个多年来困绕全国司法系统的难题,最高院已经把它列入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

   全国每年200万起案件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

   记者:你怎么想到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这个问题进行调研?

   万鄂湘:我们从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特别是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这三个方面考虑到,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不是由法院自己来搞一个什么基金或制度,应该是建立国家层面的国家救助制度。因此,我们就确立了这样一个调研课题。

   记者:调研组由哪些人员组成,去了哪些省市?

   万鄂湘:由社法委与民革中央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在听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负责人的相关情况介绍后,于2008年5月17日至27日先后赴安徽、广东、云南三省开展了调研。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周铁农对此高度重视,亲自参加了在广东、云南两省的调研。

   记者:你们是通过哪种方式或途径进行调研,由此获得一手数据的?

   万鄂湘:每到一地,调研组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负责人、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及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座谈,听取工作汇报、交流经验做法、探讨相关问题。

   记者:据河南省张立勇院长称,该省涉法涉诉案件里,有37%的刑事被害人没有得到应得的补偿。你调研时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有这样严重么?万鄂湘:张院长说的一点都不错。自2001年起,全国每年刑事案件立案数高达400余万起,目前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在40%-50%,也就是说,每年至少有200万起案件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些群体庞大的被害人将无法从加害方获得赔偿。据统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际获得赔偿的不足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像近年来发生的马加爵案、邱兴华案、张君案、黄勇案等,被害人家属基本没有得到赔偿。

   记者: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得不到赔偿?

   万鄂湘:在侦破的刑事案件中,有的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批捕起诉,被害人难以获得赔偿;有的是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往往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法院判决成为“空判”,被害人还是得不到赔偿。


 四大认识误区导致救助工作成老大难

   记者:你认为是什么原因,影响了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这项工作的开展?

   万鄂湘:如果要追根溯源的话,应该是四个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所导致。即:重视被告人人权保护而忽视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信访工作重视接访而忽视源头治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是社会责任,而非国家责任;执行难问题是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四个方面。

   记者:重视被告人人权保护而忽视被害人合法权益,这个误区是怎么形成的呢?

   万鄂湘:在传统诉讼结构中,相对于代表国家的检控方,被告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上,忽视了对被害人即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时强调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以牺牲被害人获取民事赔偿的机会为代价的。如司法机关在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时,充分体现了被告人权的尊重,可在另一方面,被害人却因此丧失了向加害人索赔的机会。

   记者:在对待信访工作这个方面,为何会出现重视接访而忽视源头治理这种情况?

   万鄂湘:原因出在对信访产生的源头缺乏研究、缺少应对措施。2005年,全国公安系统受理的信访案件,其中四分之一左右是刑事被害人要求侦破案件并获取赔偿的。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3593件,其中被害人申诉的1342件,占37.4%。

   针对这种情况,公安部门建立信访专项救济基金,对生活困难的上访人予以救助,一批刑事类信访案件得以息诉罢访,收到一定的社会效果。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鼓励
访的作用。如广东傅明阳上访案中,省法院先后从业务经费中拨出45万元对其予以救济。

   如果由国家对被害人施以及时、适当的救助或补偿,让被害人在第一时间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感受到来自国家的关爱和支持,有可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上访的数量,减轻接访工作的难度。

   记者:在你看来,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理所当然应该是国家责任?

   万鄂湘:如果公民因犯罪行为受到伤害而得不到救济和补偿,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因能力所限和法律规定无法追究加害人的责任,或加害人没有能力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国家就有责任予以补偿。社会救助只能是一种补充。

   记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何号称执行难中的“老大难”?

   万鄂湘:每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将此作为司法工作的重点问题提出,中央也下发了几个文件要求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类案件执行难问题更多,执行率更低,有些地方甚至没有计入未执行案件的总数,以致成为了被遗忘的数据。
五条建议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记者:要迅速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摆脱上述四大认识误区所导致的问题,你认为当务之急需要干什么?

   万鄂湘:在这次的政协会上,我们提出的五条破题建议中,第一条就是,呼吁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记者:我国目前应该开展哪些立法工作?国外是否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万鄂湘: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据我了解,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韩国和日本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立了该项制度。

   记者: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在立法中,应如何确立救助范围和原则?

   万鄂湘:我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不宜过宽。

   救助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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