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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青白江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jzxslaw.com/   时间:2016-07-21 17: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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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劳〔1997〕94号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属各单位《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附件一、铁路临时工工作证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铁路劳务工务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用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第三条铁路用工(不合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公、检、法人员,下同)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劳务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劳务工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第四条铁路用工坚持总量控制、规范工资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立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章录(使)用第五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指标以内,按照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条件,严格考核的原则,择优录用,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应与录用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含施工企业)因缺员和生产任务需要使用临时工、劳务工时,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以内和“其他人员”比上年减少的前提下,严格条件,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临时工本人订立劳动合同。使用劳务工应与劳务输出单位订立劳务协议施工企业可根据生产任务实际需要,在减少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安置好内部下岗职工的情况下,按照国家、铁道部及当地政府有关劳动政策、规定,自行使用临时工、劳务工除统配人员外,所需人员原则上应在铁路内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含人才交流中心)及所建立的劳务基地中录(使)用第六条用工条件一、轻体力等劳动岗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岗位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二、政治品质、现实表现好三、身体健康,符合铁道部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种,国家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国家规定,凡妇女禁忌的工种岗位不得招用女职工;凡不适合妇女从事的机车乘务、机车车辆检修、调车作业岗位,线路工、筑路工、桥梁工、隧道工、采石工、通信工(外线)、装卸工、接触网工等工种,原则上应使用男性劳动者第七条运输企业使用临时工、劳务工,原则上允许在装卸、施工、线路维修、生活后勤部门和调车组人员、列车员、服务员以及防洪抢险等其它不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工种、岗位使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录(使)用。成建制输入劳务的,劳务输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合法手续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九条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生效时间。未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第十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劳动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而变更第十一条职工办理内部退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专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退养的文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统一使用铁道部规定的文本,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地方有关规定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它内容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书内容由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总公司及部直属单位比照铁路劳动合同书的内容自行拟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章后,各保存一份第十四条对转移工作单位或录用再次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确认其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未出具上述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或录用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由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任用通知。核发《铁路职工工作证》或铁路临时工工作证》(见附件一)。工作证使用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在铁路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应予终止执行。因运输、施工、工业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在同一用人单位,下同)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简单劳动和客运工作岗位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职工只能试用一次第四章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因铁路运输、施工和工业生产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或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基层单位之间变换工作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同一基层单位变换工作岗位的,不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只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生产任务变化,经用人单位与临时工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教育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三、发生重大、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一般路风事件屡教不改的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行车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车大事故,情节严重的五、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用人单位教育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七、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其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用人单位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调整或派遣的八、有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戒毒的九、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十、被除名、开除、辞退、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在内部待岗期间,经教育、培训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未改正错误、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外,各铁路局、工程局、工厂还可根据《劳动法》及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理的原则,与劳动者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再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出现分立或合并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第二十六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有关部门认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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