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梁志刚
手机:13608040805
邮箱:942296211@qq.com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青白江刑事律师> 各罪辩护> 广发证券原总裁受审 情绪失控爆出“国骂”
`

广发证券原总裁受审 情绪失控爆出“国骂”

来源:青白江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jzxslaw.com/   时间:2016-07-21 17:07:24

分享到:0

  昨日,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在天河法院二次开庭。在上午的质证阶段结束后,下午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听到公诉人再次提及广发证券董事长王志伟等人对其“独断专行”的描述后,董正青当场情绪失控,激烈自辩,在描述具体情形时甚至爆出“国骂”,被法官提醒“注意语言文明”。3名被告及其代理人均作了无罪辩护,庭审从早上9时持续到晚上8时30分全部结束,法官称将择日宣判.

质证:

证监会认定函惹波澜

开庭后,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证监会签发的日期为2008年4月3日的关于董德伟、赵书亚利用内幕信息炒股的行政认定函。该函认定,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延边公路股票的价格敏感期为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5日,在此期间,董德伟和赵书亚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获利甚巨。

对此,3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均表示,认定函只属于行政指导意见,不是司法鉴定,并无法律约束力。

一份澄清公告三种理解

2006年5月11日,延边公路发出一份澄清公告,称2006年5月10日某媒体刊登题为《广发证券将借壳上市?》一文,该文述称延边公路连续涨停,原因为广发证券有望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公司澄清说:公司主要股东和管理层未与广发证券就借壳上市事项有过任何接触。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这份澄清公告同时被控辩双方作为证据使用。控方的意见是,延边公路澄清广发证券并未借壳延边公路,这属于重大利空消息,而赵书亚却违背交易规律大量买入延边公路的股票,可见是获得了内幕信息。而赵书亚的律师则认为,正是因为这份澄清公告中没有完全排除广发借壳延边公路的可能性,赵才买入股票。

董德伟的辩护律师则称,董德伟看到这一重大利空消息后,立即减持延边公路的股票,完全是正常行为。如果他有内幕信息,肯定知道延边公路的股票价格将大涨,应该趁着澄清公告公布、股票价格下跌之时继续买入股票。

赵书亚翻供称被诱供

2007年6月30日,尚未被逮捕的赵书亚曾经以证人的身份接受了询问。在笔录中,他称董德伟曾提出串谋作伪证,虚构赵向他本人借款4150万元操纵延边公路股票的事实。与赵在首次庭审中称这是为了董德伟回避超比例持仓的说法不同。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董德伟当初找赵作伪证,就是为了避免被调查内幕交易。

在昨日的庭审中,赵书亚当场翻供,称自己是被公安机关诱供,称只要按着他们的意思说,就能把他妻子放了,他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一:董对借壳上市是否有主导权

控方:董正青架空董事会

在7月18日的庭审中,董正青一再强调自己在选壳延边公路的问题上没有任何“话事权”。公诉方提出了三点理由,以证明董正青在借壳问题上有主导权:首先,董正青当时是广发公司的总裁;二是董正青在广发内部安插亲信,架空董事会;三是广发证券董事长王志伟、副总裁林志海等人均证实,在2006年6月2日,董正青和李秀林就借壳延边公路一事向证监会汇报时,并未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董正青:如果我说谎随便怎么判

“王志伟等人的证言完全是一派胡言!公诉人却一再以此作为前提认定我有罪,完全是无中生有!”被告席上,董正青高声说。为证明自己绝非独断专行,他对林志海关于其在广发证券内部通过人事机构改革安插亲信的行为作出了解释。“早在2004年4、5月份,我就认为广发证券的人事改革势在必行。但在此后的讨论会议中,支持我的只有一票!如果我真能一手遮天,怎么可能有此结果!”董正青说,为争取更多的支持,他又将报告广泛派发给公司员工,结果如他所愿。董正青边说边喘着粗气,法官不得不提醒他“注意控制情绪”。对于此前为何供诉自己曾指使董德伟大量买入延边公路,董正青仍称受到了诱供和逼供,其在2007年9月4日以后的供述全部是虚假的。

焦点二:董正青是否泄露了内幕信息

控方:董有泄露内幕信息的动机

公诉人指出,此前在向侦查机关的供诉中,董正青承认了他指使其弟董德伟购买1400万股延边公路的股票,原因是让其持有足够的延边公路的流通股,支持延边公路的股改。但实际上,即使董德伟持有1400万股,仍然未达到延边公路流通股的2/3,无法在股改问题上有决定权,可见董正青让董德伟买股的真实意图就是让其牟利,支持股改只是借口。

另外,董正青与董德伟有密切的经济往来,从2002年7月至2006年4月,董正青一直担任广州格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2004年3月,广州格瑞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广发证券2.45%股权,购买这笔股权的资金,正是来自董德伟,共计3000余万元。

辩方:泄露内幕无具体情节

对此,董正青的辩护律师王波反驳称,在两次的庭审中,控方始终未就董正青向董德伟透露内幕信息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等有具体的说明,而始终采用了模糊处理的方式。控方指控董正青有罪,完全来自推断。“难道只要上市公司高管的亲友炒股赚了钱,就要被指控内幕交易,高管就要被指控泄露内幕信息么?”

焦点三: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是何时

控方:形成于2006年6月2日前

在7月18日的庭审中,董正青称,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2006年6月2日,迟于董德伟和赵书亚购入延边公路的时间。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方称,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董德伟等人进行内幕交易的认定,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5日,为延边公路股票的价格敏感期。早在2006年2月,董正青就已拿定主意借壳延边公路,可见内幕信息形成于2006年6月2日之前。

辩方:控方一直未明确该时间

董正青的辩护律师称,证监会将价格敏感期认定为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5日,在此期间,董德伟购入500多万股延边公路的股票,并最终卖出1000余万股,获利2000余万元。而在起诉书中,公诉方却将董德伟于2006年2月至5月购入的全部延边公路的股票算入其中,指其获利5000余万元。

董正青的辩护律师表示,对于内幕信息的具体形成时间,公诉方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而在引用证监会的认定时,又与起诉书出现矛盾之处。(记者刘晓星、林霞红)

(广州日报 )

#gd a {

 font-size: 12px;

 color: #333333;

 text-decoration:none;

}

#gd .fshei {font-family:"黑体"}

#gd .fs16 {font-size:16px;}

#gd .hot_big {color:#DA3333;}

#gd .news_yaowen a {font-size:14px;}

#gd .line24 {line-height:24px;}

#gd .bdc646{border:1px solid #646567;}

#gd .pad {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

#gd .padd {margin-bottom:6px;}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