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梁志刚
手机:13608040805
邮箱:942296211@qq.com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来源:青白江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jzxslaw.com/ 时间:2016-09-07 17:09:34
张明宝案是2009年12月23日由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的,按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服从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10日内提起上诉或申请抗诉,否则,一审判决将生效。以张明宝案论,2010年1月2日,就是上诉或抗诉的截止日;1月3日,则是判决生效日。
昨日,被告方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张明宝本人明确表示,他对判决是能够接受的。“判决前,每次见到张明宝,他看上去很紧张,很憔悴,神情惶恐。判决后,再见到时他很平静,神态也放松下来。”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透露,张明宝在本案的赔偿部分共300余万已基本到位。此间,张明宝及其家人卖掉三套房子获得100多万元,还要回200余万元工程款;另外,还有一部分尾款正在处理。
本文来源:
责任编辑:马云(法律168网) 工作QQ:402098463